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转发
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湘政法[2012]30号文件
2013年3月14日,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湘高法[2013]12号通知,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转发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湘政法[2012]30号文件。
通知要求,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湘政法[2012]30号文件中,要深刻认识与同级侨联组织建立健全涉侨案件工作机制,维护归侨、侨眷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,进一步加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。通知明确规定和要求:
1、各级法院的立案信访部门为与同级侨联组织沟通联络的机构,并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为联络员;
2、各级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置“涉侨人员接待处”的牌子,方便涉侨人员参与诉讼;
3、各级法院在办理涉侨案件时,可以听取侨联组织的合理意见和建议,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可邀请侨联组织的同志参与旁听;
4、各级法院在聘请执法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时,可聘请同级侨联组织的成员参加;
5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涉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,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机制,妥善化解涉侨纠纷。
来源:未知
作者:省侨联
编辑:肖静